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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该分工方案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广电总局、中科院、工程院、证监会、文物局、自然科学基金委。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并且各部门和单位要做到有布置、有督查、有结果。
以是《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部分。
研究取消饮片加成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考虑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局负责)
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医保局、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完善与疾病分类相衔接的中医病证分类等编码体系。(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医保局负责)
通过对部分慢性病病种等实行按人头付费、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等方式,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医保局负责)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未病等保险产品。(银保监会、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研究取消饮片加成相关工作。(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部负责)
大力发展中医诊所
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提供中医养生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中医养生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负责)
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
放宽中医医师晋升条件
在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医师。(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鼓励实行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健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机制。(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彰显中医药优势
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做优做强骨伤、肛肠、儿科、皮科、妇科、针灸、推拿以及心脑血管病、肾病、周围血管病等专科专病,及时总结形成诊疗方案,巩固扩大优势,带动特色发展。(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加快中医药循证医学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筛选50个中疗优势病种和100项适宜技术、100个的品种,及时向社会发布。(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科技部负责)
聚焦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感染性疾病、老年痴呆和抗生素耐药问题等,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到2022年形成并推广5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提升中医药特色康复能力
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发展中国特色康复医学。(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药监局、中国残联负责)
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药监局、中国残联负责)
依托现有资源布局一批中医康复,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在其他医院推广中医康复技术。(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分别负责)
针对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和伤残等,制定推广一批中医康复方案。(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负责)
推动研发一批中医康复器具。(中医药局、药监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负责)
大力开展培训,推动中医康复技术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中国残联负责)
加强材质量控制
强化材道地产区环境保护,修订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农业农村部、药监局分别负责,林草局、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参与)
加强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支持濒危材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药监局、中医药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负责)
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分区域、分品种完善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农业农村部、药监局、中医药局负责)
制定材种子种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医药局负责)
规划道地药材基地建设,引导资源要素向道地产区汇集,推进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农业农村部、药监局、中医药局负责)
加强材交易市场监管。(药监局、农业农村部负责)
到2022年,基本建立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标准体系、等级评价制度。(中医药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药监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促进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提升
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一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承担有关工作,建立严谨标准。(药监局、中医药局负责)
健全饮片标准体系,制定实施饮片炮制规范。(药监局负责)
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饮片优价。(中医药局、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药监局、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加强中成药质量控制,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药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医药局负责)
探索建立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评估路径,综合运用循证医学等方法,加大中成药上市后评价工作力度,建立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基本药物遴选、医保目录调整等联动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药监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改革完善注册管理
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安全、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药监局、中医药局、科技部负责)
及时完善注册分类,制定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实施基于临床价值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药监局负责)
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新药审评技术要求,加快新药审批。(药监局负责)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品种,优化已上市变更技术要求。(药监局负责)
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药监局负责)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意见。(中医药局、药监局共同负责)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以饮片监管为抓手,向上下游延伸,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等负责)
探索建立材、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中医药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药监局、商务部、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等分别负责)
强化中成药质量监管及合理使用,加强上市产品市场抽检,严厉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违法行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加强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药监局、中医药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加大对制假制劣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药监局、司法部负责)
鼓励西医学中医
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强化中医药主体地位,提高中医类经典课程比重。(教育部、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中医药局、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负责)
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教育部、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加大省部局共建中医药院校投入力度。(教育部、中医药局等负责)
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必修课,提高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完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负责)
改革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教育部、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教育部负责)
允许中西医结合人员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完善确有专长人员考核
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负责)
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负责)
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师承教育继承人,符合条件者可按同等学力申请中医学位。(教育部、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负责)
大力培养材种植、炮制、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技术技能人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完善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办法,加大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力度,支持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加强中医药传统精华传承
加强典籍研究利用,编撰中华医藏,制定中医药典籍、技术和方药名录,建立中医药古籍和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中医药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部、文物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中医药局、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负责)
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完善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传承,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中医药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收集筛选民间中医药验方、秘方和技法,建立合作开发和利益分享机制。(中医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推进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发展。(中医药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文物局负责)
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把中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中小学进一步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中医药局、宣传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负责)
附:《中共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
1. 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建成以中医医学、区域中医医疗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融预防、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规范中医医院科室设置,修订中医医院设置和建设标准,健全评价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3. 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4. 提供中医养生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中医养生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负责)
5. 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筑牢基层中医药服务阵地。
6. 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医学生规模。(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7. 在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医师。(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8. 鼓励实行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9. 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0. 健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机制。(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11. 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三)以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12. 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开发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中医药局、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负责)
13. 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
14. 加快建立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中医药局、统计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15. 健全中医药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惩戒等手段,实现监管。(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
二、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作用
(四)彰显中医药在中的优势。
16. 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做优做强骨伤、肛肠、儿科、皮科、妇科、针灸、推拿以及心脑血管病、肾病、周围血管病等专科专病,及时总结形成诊疗方案,巩固扩大优势,带动特色发展。(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17. 加快中医药循证医学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筛选50个中疗优势病种和100项适宜技术、100个的品种,及时向社会发布。(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科技部负责)
18. 聚焦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感染性疾病、老年痴呆和抗生素耐药问题等,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到2022年形成并推广5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19. 建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会诊制度,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20. 建立有效机制,发挥中医药在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五)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
21. 结合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促进中未病健康工程升级。(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教育部等负责)
22. 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丰富中未病内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未病签约服务。(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等负责)
23. 到2022年在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20个中未病干预方案。(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24. 大力普及中医养生知识和太极拳、健身气功(如八段锦)等养生方法,推广体现中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负责)
(六)提升中医药特色康复能力。
25. 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发展中国特色康复医学。(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药监局、中国残联负责)
26. 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药监局、中国残联负责)
27. 依托现有资源布局一批中医康复,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在其他医院推广中医康复技术。(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分别负责)
28. 针对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和伤残等,制定推广一批中医康复方案。(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负责)
29. 推动研发一批中医康复器具。(中医药局、药监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负责)
30. 大力开展培训,推动中医康复技术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中国残联负责)
三、大力推动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加强材质量控制。
31. 强化材道地产区环境保护,修订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农业农村部、药监局分别负责,林草局、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参与)
32. 加强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支持濒危材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药监局、中医药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负责)
33. 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分区域、分品种完善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农业农村部、药监局、中医药局负责)
34. 制定材种子种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医药局负责)
35. 规划道地药材基地建设,引导资源要素向道地产区汇集,推进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农业农村部、药监局、中医药局负责)
36. 探索制定实施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激励政策。(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37. 倡导中医药企业自建或以订单形式联建稳定的材生产基地,评定一批、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医药局、药监局负责)
38. 健全材第三方质量检测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中医药局负责)
39. 加强材交易市场监管。(药监局、农业农村部负责)
40. 深入实施材产业扶贫行动。(中医药局、国务院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41. 到2022年,基本建立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标准体系、等级评价制度。(中医药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药监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八)促进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提升。
42. 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一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承担有关工作,建立严谨标准。(药监局、中医药局负责)
43. 健全饮片标准体系,制定实施饮片炮制规范。(药监局负责)
44. 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饮片优价。(中医药局、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药监局、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45. 加强中成药质量控制,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药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医药局负责)
46. 探索建立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评估路径,综合运用循证医学等方法,加大中成药上市后评价工作力度,建立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基本药物遴选、医保目录调整等联动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药监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九)改革完善注册管理。
47. 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安全、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药监局、中医药局、科技部负责)
48. 及时完善注册分类,制定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实施基于临床价值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药监局负责)
49. 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新药审评技术要求,加快新药审批。(药监局负责)
50.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品种,优化已上市变更技术要求。(药监局负责)
51. 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药监局负责)
52.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意见。(中医药局、药监局共同负责)
(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53. 以饮片监管为抓手,向上下游延伸,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等负责)
54. 探索建立材、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中医药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药监局、商务部、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等分别负责)
55. 强化中成药质量监管及合理使用,加强上市产品市场抽检,严厉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违法行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56. 加强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57. 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药监局、中医药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58. 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加大对制假制劣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药监局、司法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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